来源:盐田区财政局发布时间:2024-05-09
区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转发的《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将对全国2023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且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已被纳入市对区绩效考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渠道和时限,以及市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等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公开采购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审查原则和程序,对拟公开的采购意向、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确保涉密和敏感事项不外泄。
(一)按规定及时规范、公开采购意向
根据《深圳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我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规定,在部门预算批复后20日内,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一揽子公开本单位本年度的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需要提前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算执行中新增的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同时,采购意向内容应完整,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二)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及时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七条,与供应商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变更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和备案,公开及备案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及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特此通知。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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